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促进中介方发展,接受委托人甲、乙双方委托,签订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合同,完成其他委托服务,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中介房地产的位置和情况)
客户a的房地产位于城市(县城)道路车道共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权属证书或租赁证号
等情况。
客户B已充分了解房地产情况。第三条(委托事项)
(1)委托人a的委托事项(合计)
主要委托事项:
其他委托事项:
(2)委托人B的委托事项:(合计)
主要委托事项:
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佣金标准,金额、收款方式、退款)
(1)中介人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人a委托的事项,委托人a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并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具体金额按房地产(总价/月租金)的%向中介支付人民币;
2。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佣金以人民币支付给中介机构。
(2)中介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人B委托事项的,委托人B应按下列方式计算并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房地产的具体金额(总价/月租金)以人民币支付给中介;
2。佣金按提供服务的成本以人民币支付给中介机构。(3)中介人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下列规定返还佣金:
1。委托人a委托的主要项目()和其他项目()未完成的,向委托人a返还佣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委托人B委托的主要项目()和其他项目()未完成的,向委托人B返还佣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第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及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限定在一天内,签署补充条款并注明变更。未经书面通知变更请求并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三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间方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2。私下串通他人损害甲方、乙方利益的;
3。影响甲乙双方交易的其他过错。(2)三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致使中介机构不能履行合同的;
3。相互串通或者私下串通,损害中间人利益的;
4。(3)三方同意,如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9/6作为违约金。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签订合同数)
本合同一式一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身份证号码名称:身份证:
补充条款:
(粘贴行)(
)(客户名称),客户(姓名/名称),客户(姓名/名称),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其他身份证号码,其他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代理人(签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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