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惩处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
时间:2023-07-11 10:42:08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1、擅自设立的分公司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擅自设立的分公司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经营部门、分公司等其他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法律适用

分公司,公司,冒用,使用,登记,设立

问: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目前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国家工商总局83号令)中的擅设分公司条款已不适用。而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对擅设分公司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请问,能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定性为无照经营,以《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如适用,需不需要转致?

答: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在第十四条直接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未依法登记为,故可能是无照经营,但也可能是有其他证照。包括四种类型:

(1)公司擅自设立的分公司,而不论其使用何种名称;

(2)其他依法设立的非公司组织使用分公司名义;

(3)其他依法设立的非公司组织的下属机构使用分公司名义;

(4)没有任何隶属组织的、未依法成立的经营组织使用分公司名义。

上述(1)的情形可以是分公司使用的任何名称,其主证据即为该分公司使用的名称。但(2)、(3)、(4)情形必须是使用带有分公司字样的名称,其主证据即为该分公司使用的分公司名称。

冒用分公司名义包括显性的冒用和隐性的冒用。显性的冒用是公开使用分公司的名称(注意上述四种类型);隐性的冒用是不公开使用分公司的名称,甚至没有名称。此时的主证据是其实质上确实使用了分公司名义,例如在购销合同,对外宣传单上的使用等等。

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需要当事人和公司关系的证据。

因此,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定性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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