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条并不足以确保出借方能够赢得诉讼胜利。
若出借方仅持有借据,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时,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关键在于出借方是否确实已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且双方关于此项借贷交易的效力问题。
对于这一点,需要根据借款数额的大小进行权衡。
若涉及到大额金额借贷,即便出借方手中握有书面凭证即借条,但倘若其无法证明确实已经向借款人支付了相关款项,那么就算借款人表示认可该笔债务,也未必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涉嫌虚构事实的诉讼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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