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即狭义合伙(这也是中国相关法律中“合伙”的概念)。其英文名称为普通合伙企业(GP),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根据协议自愿设立;第二,共同投资和利润分享;第三,合伙制,即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地位相同。他们都是合伙组织的所有者;第四,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英文名称为limitedpartnerships(以下简称LP),这意味着它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成立,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公司章程,且章程必须登记;第二,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分享利润;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第四,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隐名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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