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产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二、如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房屋抵押贷还不上怎么办
1.房屋抵押贷款还不上的,债务人可以和债权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还款金额,或者想其他办法还款。
2.如果逾期不还款,债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的房屋,用拍卖款项优先偿还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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