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范围内,被诉法院有管辖权。(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一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一)犯罪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二)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自诉人撤诉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撤诉的,应当再次告知同一事实;(五)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次起诉同一事实的;(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提出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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