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约定法院支持吗
时间:2023-08-17 17:22:28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支持的。

1.可以,但超过法定比例的不受法院支持。

2.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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