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时间:2023-03-15 20:12:41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由于其代表利益的狭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因而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较为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是什么

1、政府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

2、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由三方主体(村集体、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征地文件,并上报、审批;

5、张贴二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二次征求村民意见和听证;

7、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上报并审批;

8、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9、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10、交付土地,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会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拆除和毁损,比如房屋、娱乐设施、农场、公共厕所等,这些附着物一旦被摧毁,人们就有一定的经济损失,用地单位应该要支付这部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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