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描述国内民事案件的情况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也称为合意管辖或协议管辖,指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选择通过协议解决争议的主管法院。在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债务才能受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协议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在原“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产权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不动产产权和知识产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约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包括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双方同意选择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地点。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的,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地点。管辖权必须通过书面协议进行选择,包括书面协议,可以是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或以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可以有形地表达双方同意的主管法院的意图。或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的管辖权协议,口头协议无效。双方必须做出明确的单一选择。双方必须从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一个。约定的管辖权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目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法院急于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如果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害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居住的法院管辖,被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需要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权。这项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争端而拖延争端的解决。本协议中管辖权的选择不得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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