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2、用人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用人单位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对特殊的作业场所,如密闭设备内和狭小空间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特殊的劳动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原则如下: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防护用品的研制和生产
1.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和生产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新研制的产品需经国家或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试生产。
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的产品品种与营业执照经营内容相符。
(2)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劳动防护产品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及资金。
(3)必须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产品标准、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并能指导生产。
(4)必须具备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验手段。
(5)必须具有能进行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及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6)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3.劳动防护用品出厂时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并标明生产日期、制造厂名、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定点生产证编号或生产许可证编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前必须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检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检中心的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可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方能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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