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为: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9.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作20年以下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产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10.关于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退休费的问题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均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11.关于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的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离退休费的问题
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12.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是否还按国家政策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13.关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如何发放地区津贴的问题
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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