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卖他人房产怎么处理
时间:2024-07-15 04:34:32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私自变卖他人房产怎么处理

若有一方未经另一方签署同意便擅自处置房产,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无效;而对于部分共同所有者在未经其他共同所有者同意情况下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的行为,我们通常会将之评定为无效,此时,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收回房产所有权。然而,如果有第三方基于诚恳的意愿向对方进行了合理的价格支付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则此种情况应被视为有效,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其所占据的份额给予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私自变卖质押物构成侵占罪吗

倘若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未履行完全部债务便私自处置质押物品,很有可能会触犯侵占罪。然而,判定这种情况是否确实构成犯罪则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分析。侵占罪通常是指非法占据、私人拥有之财产的行为。因此,即使质押物品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归属于债权人,但债务人却享有使用权,若未经债权人许可或者在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这些物品,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侵占行为。然而,要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考量,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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