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卖公司废品,员工为谋取私利变卖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汪某、曾某、黄某都是晋江某拉链公司员工,公司每天生产拉链时都会产出一些不合格的拉链。因为拉链是金属物品,所以有一定价值。而每天堆积的废品拉链,让汪某、曾某和黄某看到了“商机”。
他们找到了不在公司上班的施某,商量如何内外呼应,“处理”这些废品拉链。最终商定,由汪某三人偷偷将这些公司未作处理的废品拉链运出来,由施某接手临时处置这些拉链,再联系下家,将这些废品拉链卖给专门的金属废品回收站。而按照该拉链公司的规定,这些废拉链都是得运回公司回炉再造,还可以重新再生产合格产品。
去年1月份到9月份,汪某、曾某和黄某共私自“处理”了公司五十几吨废品拉链,总价值近60万元。最终,汪某等四人分别被晋江市法院判处六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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