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国有资产流失归哪个部门处理
时间:2022-09-01 23:30:18 1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是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资产流失归纪检委、信访办部门处理,其流失形式包含了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等。

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国有资产流失归哪个部门处理

国有资产流失归纪检委、信访办部门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如下: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办法

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办法是以政府主导经营国有资产,既是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显著特征,也是改革以来延续至今尚未从根本上转变的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各种困难大多与政府主导经营有关,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要求,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是立法主导,彻底改变以政代法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n(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n(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n(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n(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n(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n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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