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与其就特定物业达成的借贷业务(即与银行形成的信贷协议)相较于房屋销售合同,是相互依存却又互相独立的两个环节。所以,尽管提前终止购房合同并非自动意味着贷款合同亦会解除,其意义即在于此。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购房者选择放弃购买某物业,但由于他们同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持续存在,因此,该笔借款仍需予以清偿。在实践操作中,房产开发商通常会将原本应退还给购房者的购房款中,属于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的那一部分直接返还给购房者;而对于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并获得的贷款部分,则会直接交还至银行,且在这个过程中,往往被视为购房者对银行进行的预付还款行为。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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