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
时间:2023-06-15 17:43:02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

法庭调查顺序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开庭审理的流程

(一)开庭时间。

(二)开庭后何时审判。

(三)开庭程序。

(四)审理期限。

(五)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七)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八)仲裁审理期限。

(九)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十)延期开庭申请书。

三、开庭到宣判得多长时间

(一)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的,一般要在受理案件2个月内作出宣判,但可以延期作出宣判,而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形要延长的,需要取得批准。

2、如果是自诉刑事案件,如果嫌疑人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的规定审理,如果没有羁押的,要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宣判。

3、如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要在受理案件20日内作出宣判。

(二)民事诉讼

1、如果用普通的程序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要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判决,案情复杂要延长的,可以向院长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2、如果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在受理案件3个月内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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