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时间:2023-06-06 08:24:19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类型]:海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03月01日

[裁判字号]:(2002)沪海法商保字第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申请人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源民、陈卫东,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CSCLBremen轮船东。

[案例正文]:

申请人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源民、陈卫东,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CSCLBremen轮船东。

申请人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出租的CSCLBremen轮在履行定期租船合同过程中多次发生重大机器故障,严重影响正常航行,租约双方对故障原因有重大分歧,申请保全的相关资料与争议的解决具有密切联系为由,于200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该轮自2000年11月至今的轮机日志,航海日志,轮机长和船长对机器故障的报告、声明,主机、柴油发电机的维修、检验报告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准允申请人的验船师登轮查看船上相关设备。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CSCLBremen轮下列材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1、2000年11月至今的轮机日志;

2、2001年5月至今的航海日志;

3、2001年11月至今的主机、柴油发电机、净化器的故障维修记录、检验报告;

4、海事声明;

5、无线电日志;

6、燃油交接簿;

7、船舶发生故障期间与船东的往来传真;

8、其他与机器故障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全文9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海事证据保全 最新知识
针对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