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以下八种: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各国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规定,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依据我国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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