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如借款综合费率过高,法院有可能将相关的服务费用认定为变相利息,并根据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如法院认定商业银行将金融服务费用与金融借款捆绑,系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向其强制收取的,则可能认定金融服务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判令商业银行返还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费用。如商业银行无法证明其基于金融服务合同,依约向借款人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有针对性的实质性金融服务,则法院可能认定商业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从而判决借款人不支付或减少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补充:
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外另行收取投资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大多与该笔金融借款直接相关,却不直接表现为利息等直观的融资成本。实质上,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都是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这与国家提出的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精神不相符。
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对金融机构的变相利息加以规范。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变相利息认为质价不符,要求酌减或者不予支付,
法院应当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查清是否存在质价不符或者不应支付的情况。对于质价不符的,可以适当调整;对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等费用,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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