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变更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或者是在法定变更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如何确认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的确定方式:满足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的借款合同,自借款成立时生效。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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