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职责有:一、合伙人的基本责任。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二、合伙人的经营责任。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三、合伙人的监督检查责任。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四、合伙人的债务责任。
在我国有限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的不同包括:
1、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出资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主体限制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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