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设立宗旨;(三)业务范围;(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律师补充: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全文6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