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原则与监视居住的冲突
时间:2023-07-03 19:42:06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监视居住不属于无罪。监视居住只是刑事强制执行措施。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一个不能自理的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更适合采取监控生活措施;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可以延长吗监视居住是由谁决定的

1、监视居住一般不可以延长;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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