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不得认定其有罪。在司法实践中,被监视居住的人,也有最终被判无罪的。
监视居住适用于审讯期间,如果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同时认为其罪行较轻,一般是改为取保候审,即放人回家等待审判;如果认为其罪行较重,一般是改为刑事拘留,直到逮捕。即把人关到看守所。
因此监视居住只是强制措施之一,最终当事人是不是有罪,还要由法院来审理后判定。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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