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建筑工程分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总结完善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列出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况: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部分再分包;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材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在确定非法分包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是所有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都是非法分包,钢结构工程除外。第二,并非所有再分包行为都是违法分包行为,只有专业工程再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再分包劳务才是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商在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重新分包劳务作业,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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