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据了解,银监会还将在中长期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以改进存贷比监管。
计算口径三大调整
《通知》调整了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由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为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同时将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
《通知》还调整了存贷比分子的计算口径,也就是贷款的计算口径做一些减法,扣减六项具有明确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不需要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的贷款。
同时,《通知》还调整了存贷比分母的计算口径,也就是对存款的计算口径做加法,增加两项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的存放净额。
据了解,按照调整之前的存贷比计算口径,2014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的存贷比为65.9%,比75%的监管上限低9个百分点。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的目的是对存贷比监管指标进行改进和完善。在资产方,鼓励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在负债方,鼓励商业银行增加更多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效管控流动性风险。
同业存款未纳入存贷比分母避免干扰127号文
对于同业存款未如预期纳入存贷比分母,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主要考虑到目前正在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发展,特别是一行三会此前刚刚联合发布了127号文,本《通知》意在避免干扰前述监管政策而引发同业业务监管套利。
但同时,银监会负责人还称,将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存贷比调整设计方案中将稳定性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放到存贷比分母中,若试点成熟,再考虑进一步推广。
调整有助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某某对《通知》评论称,此次计算口径调整将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也便利了银行走正路,而不是简单增加贷款。
鲁某某还对《通知》的监管思路做了分析,他认为,中国金融市场早已从早期的负债方仅有存款、资产方仅有贷款的状态,发展到了目前资产负债两边都高度多元化的状态,对贷存比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体现监管的与时俱进。
而对三农、小微发行的专项债券所发放的贷款,不仅由于此类贷款贷款期限通常短于债券存续期限,而且额度也不大,即使不纳入贷存比,流动性的实质风险也不大,这着眼于管住实质风险,体现了监管的审慎原则。
鲁某某还认为,巴塞尔III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贷存比有替代作用。在目前实施的巴塞尔协定III中的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比贷存比更细腻、更全面,其实施之后,能够相应减轻或替代贷存比指标所承担的流动性监管功能。即使现在全面废止贷存比,也并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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