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侦查阶段,不超过2个月;第二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第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根据我们国家具体法律规定而言,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第一侦查阶段,不能超过2个月,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太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时限是多久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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