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方式,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这种方式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然而,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相对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竞争性谈判的优点与局限性分析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它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竞争性谈判中,多个供应商竞争性地提交报价,最终由采购人选择最佳的供应商。这种采购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可以增加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透明度和选择权。
然而,竞争性谈判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由于多个供应商竞争,采购人可能会被过度的竞争吓到,导致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其次,由于采购人只能选择最佳的供应商,因此可能会忽略一些次要的供应商。此外,竞争性谈判可能存在供应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价格过度上涨。
因此,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采购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应该合理设置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和谈判人员,以确保谈判的公平和有效。同时,采购人也应该在谈判前对供应商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具有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合理设置谈判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对供应商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保谈判的公平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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