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法》内容有所调整。这一法律其实只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如我国合伙制度力求发展,要么对该法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要么将该法改为个人合伙企业法。否则,现在的这种法律规定不仅仅是对合伙规制的不完善,更是对合伙制度发展的一种障碍。
其次,引进有限合伙制度或隐名合伙制度。不论是国外的立法还是我国经济实践都表明允许法人在合伙中承担有限的责任。
另外,要理顺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对合伙制度的规定。现在的情况是处于上位的法律与这些规定的一些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以说这是这些规定对原有法律的突破,但不可否认也突显原有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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