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空置费的现行政策则显示:
某些地区和城市,国家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若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其拥有的物业经过相当长时间(至少连续六个月以上)仍未面向业主开放居住,或者已经入住但长期处于无人使用状态下的物业,此种情况下,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文件进行备案。
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双方在签署的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标准,业主应该支付相应比例的空置物业费,这些费用的具体百分比将会由当地物价局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制定。
然而,目前尚未有任何关于物业空置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因此,业主仍然需要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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