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可随意提交证据,若被告补充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则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批准。《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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