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申请
时间:2024-01-02 14:07:40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被告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申请

如果没有开庭审理,原告申请,法院可能会同意,并不需要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如果已经开完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会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可以不同意原告撤诉,法院会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异议怎么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界定

行政诉讼管辖界定的方法是: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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