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与贪污案件一样,其证据要求也需要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不同的是除具有直接证据性质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变化外,还有同样具有直接证据性质的行贿人的证实可能变化,导致这种案件相比贪污案件的认定更难。
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的使用:收集间接证据证明这种公务或者经济往来中曾经有过或已经出现过受贿的规律;或者同样公务的其他嫌疑人如果也有受贿的行为,可以间接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受贿的可能性,但必须注意不要牵强附会地怀疑而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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