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20:05:08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布文号:深农[2005]126号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由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二、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前,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及有关单位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

三、我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检验检测工作由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机构)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五、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超过抽检的合理需要。

六、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七、监督抽查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并依法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罚。

八、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监督抽查机构。监督抽查机构收到异议书面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九、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检验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

十、有关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监督抽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2005年7月22日

全文8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者 最新知识
针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