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限
期限是在六个月之内。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
(3)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
(5)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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