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债务人间接失踪的情况时,如果该债务具有相应的担保措施,则债权人有权向前述的保证人提出债权主张;
倘若没有设定保证人的情况出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在此过程中,法院有责任进行公告送达,若公告到期而债务人仍旧未现身的,可被视为已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件。
此时,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并在判决后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假如债务人间接失踪已经超过两年时间,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宣告该债务人失踪,随后即可向其财产代理人发出债权主张,由财产代理人从失踪者的所有财产中支付欠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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