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各乡镇所属社区及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单位,每年末到县社保部门核定下年度缴费。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起步阶段,居民个人每年应缴医保费为:学生(不含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下同)40元、其他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下同)6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为:学生40元、其他居民60元。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以后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一)个人缴费办法: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乡镇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定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一户一票,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基金专户。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先由本人垫缴个人缴费部分,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再由人劳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学生20元、其他居民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学生10元、其他居民1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学生10元、其他居民15元。
(四)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二次参保时应一次。
二、城镇居民医保办理的对象
凡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市区城镇户籍居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对象包括:
(1)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劳动年龄段(18周岁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3)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以及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4)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5)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的人员,不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医保的受理范围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街道登记类居民):
人员类别年龄条件其他条件
未成年人﹤18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非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男18≤年龄﹤60非从业、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1-4级工伤待遇
女18≤年龄﹤55
老年居民男≥60周岁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1-4级工伤待遇
女≥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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