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栋延迟交房并不意味着可以暂时免除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义务。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起始日期应为业主正式接管所购买房产的那一刻之后,并且在此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将按照合法规定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活动。对于那些虽然按时完工并竣工完毕,但尚未交付给购房者的物业,则应由负责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作为业主,您有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按时足额地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您和物业的实际使用者之间达成了协议,约定由后者来承担物业服务费用,那么这也应该被视为有效的约定,而您作为业主,仍需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缴纳的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尚未移交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仍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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