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就是事实婚姻的证明方法。
一、亲生姐弟可以结婚
亲生姐弟不可以结婚,法律上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可以结婚。登记结婚需要满足的法律规定条件包括:1、必须当事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男女双方均没有配偶。5、男女双方均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满足以上结婚条件的男女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无效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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