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建设局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过程中,对一起申请
安徽省太和县建设局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过程中,对一起申请危房改建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四邻签字不全为由不予颁证,申请建房人将太和县建设局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太和县建设局败诉。
太和县居民王春所住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建造的三间砖瓦房几年前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根据有关规定,王春备齐房产证、土地证等法定要件,向太和县建设局申请颁发危房改建规划许可证。
由于王春西邻谢某曾是太和县一位领导干部(现已退休),两家因谢某2000年翻建楼房时发生过矛盾,后经他人协调两家签订协议,谢某在双方公用山墙处打下双地基建起楼房。但对王春现在提出的危房改建申请谢某却执意阻拦。在王春让步不再使用共同地基的情况下,谢某不仅不给王春申请表四邻意见栏签字,且提出王春建房可能影响其墙头及院落地面质量的异议,要求太和县建设局不准给王春颁证。
太和县建设局受理王春建房申请后,始终坚持以王春建房缺少谢某签字为由,拒绝颁证。王春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太和县建设局告上法庭,并将谢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太和县建设局不为王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其不予颁证的行政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相同理由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被告太和县建设局未能提供四邻签字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条件的法律依据,且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同时认定谢某作为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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