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谁能取得小孩的抚养权
时间:2023-04-15 20:30:52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年龄较大再生育可能性不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3、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故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孩子自己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4、其他可能会考虑到的原因

(1)如果女孩子在成年之前,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2)女方脾气好,男方脾气暴躁,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为男方与第三者同居等导致感情破裂,则要考虑男方将来的配偶人品,如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子女随父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年龄较大再生育可能性不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4、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故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孩子自己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5、其他可能会考虑到的原因

(1)男方脾气好,女方脾气暴躁,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因为女方与第三者同居等导致感情破裂,则要考虑女方将来的配偶人品,如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需要说明的是:

1、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2、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争抢直接抚养子女,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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