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五)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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