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时限具体如下:
1、关于公民的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中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3、关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文字作品著作权维权程序
1、具体委托程序如下:
(1)作者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
(2)作者签署对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权限;
(3)提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律师代理费,可以有两种付费方式:
第一种方式:可以向所里申请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律师代理费按照维权回款的比例后期支付。
第二种方式: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
案件前期需要支出的其他费用,主要是公证保全等证据调查费用、法院诉讼费(如果必须诉讼途径解决)。律师费用和这些费用都属于合理支出,后期是由对方来支付的。
2、对于具体版权维权案件,需要准备的基本证据:
(1)权属证据,即证明作者对特定作品享有版权。这类证据可以是出版的书籍,或者发表的证明,还可以是作品的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2)侵权证据:对于网站或者手机侵权使用作品,一般有效的保全证据方式采取公证网页。北京的费用在1000元—2500元。可以采取网页截屏打印,数量较多可以采取屏幕录像(公证处有专门的软件设备)形成光盘。律师可以代为委托公证。
(3)其他证据:作者知名度,作品使用性质,对方过错程度等,这些是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不影响侵权定性。
3、对于案件结果:
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包括侵权赔偿和合理费用支出两部分。
对于侵权赔偿部分,根据我的实践积累和以往判例,网络侵权使用文字作品,法院酌定按照60—200元、千字进行确定。例如某部作品是十万字,这部作品的侵权赔偿在6仟元—2万元之间。
合理费用支出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公证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侵权方应该进行赔偿。当事人需要保存好并提供相应的发票,这些费用也是由对方支付的。
虽然说文字作品著作权维权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但是也要充分注意一些细节性问题,如果准备材料不足,没有注意时间限制,可能导致维权失败,所以,对于这类有关您切身利益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有关律师,及时高效的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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