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应成为必备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须以审判方式进行
目前,死刑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掌握不一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死刑实施过程中的错判更是影响到司法机关自身公正形象与应有的权威。
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在死刑案件之中,二审并非最终程序,要经过复核程序之后才能够生效;显然,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才是终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尽可能减少或者说完全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
首先,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最低的要求应当有诉讼双方当事人参加,以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仅仅规定了具有死刑复核权的法院提押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即可以核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程序应当开庭,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因此,在刑诉法中,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为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地行使诉权,从而保证死刑案件中的公平、公正。
其次,死刑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其他案件即便裁决生效之后,还可以启动再审方式予以救济,但死刑案件一旦执行后就不可逆转,为此对死刑案件应当规定特别程序。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不应当以当事人的上(抗)诉为由才予以启动,应当成为一个法定的程序,当一审程序结束之后自动地转入二审程序,比其他案件多一道防护的措施以确保不错判。当二审程序结束之后,再转入死刑的复核程序(以审判方式进行)。这样,更能够体现出对死刑案件的慎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发生错判的情况。
再次,由于死刑案件不仅仅涉及到错判的情况,量刑标准是否统一还关系到死刑实施中的社会公正问题。按照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些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力下放到了高级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虽然每个高级法院管辖区域内可以做到相对的公正,但在全国范围内,各高级法院之间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同样会影响到死刑判决的公正问题。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实施,这样才能够在全国范围之内实现量刑标准的相对统一,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死刑制度实施中的社会公正。
笔者认为,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必然会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行为的社会成本,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也会提出极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死刑制度不仅仅关系到最为基本的人权,同时它还关系到司法机关自身的社会形象与权威,因此,在死刑案件上相对于防止错判,社会成本的增加是值得的。
河北省正定县法院·程计山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