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付违约金的,就不需要再赔偿损失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约定违约金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支付违约金后,就不再赔偿损失,但损失是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或者增加违约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合同纠纷怎么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一般是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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