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潜入女神家偷内衣,盗窃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05 18:41:58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莒南县一名28岁的农村青年尽管已经结婚,但一直暗恋本村44岁的妇女李某,多次偷偷潜入女方家中偷窃李某的乳罩、内裤等衣物,因为盗窃财物,近日这名男子被当地警方抓获。

日前,莒南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令人倍感蹊跷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竟然是因为暗恋对方,在多次到女方家中盗窃乳罩、内裤等女性用品时见财起意,偷走了对方家中18000元现金及价值5000余元的金项链。

这名男子姓赵,今年28岁,莒南县大店镇某村人。据犯罪嫌疑人交待,他自从成年后就对本村一名比自己大16岁的村妇李某有好感,虽然目前已经结婚并且有了孩子,但是依然暗恋着今年已经44岁的村妇李某,为此多次偷偷潜入女方家中,偷窃李某的乳罩、内裤等女性用品。

4月8日凌晨3时许,赵某象往常一样又翻墙进入李某家时,意外发现内室抽屉里有18000余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等物品,于是将其偷走。李某发现财物丢失报警后,莒南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及刑侦大队民警经过大量调查走访掌握了赵某作案的确凿证据,5月16日,一举将其抓获,并起获了总案值23000余元的赃款赃物。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莒南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盗窃罪如何认定

1、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3、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不知内情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如将盗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起来或利用它们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则应分别定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并与盗窃罪并罚。

4、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定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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