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游钓处罚标准
时间:2024-03-25 16:30:46 3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禁渔期游钓处罚标准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典的明确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乃是指那些行为人违反了严厉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法律法规,从而在严格受限的渔区、禁渔时段或者采用违禁的作业方式、手段捕获水产品,其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管制等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禁渔期捕鱼这样的违法行为,同样适用上述法则进行惩处。

即便是对单位实施的此类不当行为,也会依法判处罚金。

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况——无论是禁渔区还是禁渔期的不当捕捞,或是使用违禁器具或方法进行捕鱼(情节严重)时,也应受到相应程度的处罚。

禁渔期则特指由政府颁布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海洋生物的重大活动时间段。

设置此期限,无疑是为了给大海充分的修复和修养机会,确保世代子孙都能有稳定的鱼类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禁渔期究竟几号结束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渔,为期4个月。包括汉江(东西湖段35.3公里)、府河(东西湖段38.5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n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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