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时期之内,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以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禁止垂钓活动,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倘若有任何人员实施了炸鱼、毒鱼、电鱼等恶劣手段,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则违反了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可能涉及到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的幼鱼数量超出规定比例的情况。
对于此类行为,将被处以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会被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而如果情节极其严重,甚至可能面临渔船被没收的处罚;
如若构成犯罪,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若有任何人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对于那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人,将会被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其违法所得,并且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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