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医院跳楼死亡怎么赔偿
我们需要首先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范畴,唯有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况方能被认定为医疗损害。
否则,这类损害则可视为由非医疗性质的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须依照我国《民法典》中所订立的有关人身损害的一般性条款来处理,而不适用于其中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在医疗机构因非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由于医疗设施存在瑕疵导致患者摔倒受伤,或者在医疗机构内自残甚至自杀;
2.医疗机构的管理存在疏漏,从而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3.非法行医导致他人身体受损,或者医生故意伤害患者等。
本案例便属于第一种情况。
为了确定医疗机构在此类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首先需审查医疗机构对患者等人所承担的义务,这主要依赖于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自身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对病患的安全管理、安保检查、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或制度。
若医疗机构未能遵守这些法规、规章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因此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最终导致患者或其他人员遭受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寄宿生校内跳楼自杀学校不负责任怎么办
学生在校自杀事件属于意外,校方无直接责任。
若学生曾表现出异常行为,学校已知悉却未采取适当措施(例如沟通、联系其家长及提示同伴有警示作用的事项),那么校方将会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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