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清哪些内容
时间:2024-08-12 02:12:47 3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清哪些内容

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首要的是清晰而明确地写明案件的核心内容,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正处理。

1.这包括但不限于“案由”部分,直接点明案件性质,如“案由:合同纠纷”,使调解书的受众一目了然。

2.应简要概括“事实”,即纠纷的起因、发展及现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理由,力求言简意赅,又不失完整。

3.“理由”部分则是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评判,特别是对于复杂案件,调解理由的阐述尤为重要,它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调解结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4.“协议内容”作为调解书的核心,必须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原则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包括实体问题的解决和诉讼费用的分担,确保调解协议的全面性和可执行性。

二、调解书应写明哪些基本信息

调解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其首部应详尽载明基本信息,以便查阅与执行。

1.具体而言,首先需明确“标题和编号”,标题应规范地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则需按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及顺序号编排,确保文书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亦需详细列出,这不仅关乎文书的严谨性,更是对当事人身份的一种确认与尊重。

3.调解书还应注明“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姓名,以及“达成协议的时间”,这些信息的记录有助于日后对调解过程的复查与监督。

三、调解书正文包括哪些部分内容

调解书的正文是文书的核心,它全面记录了纠纷的解决过程与结果。

1.调解书正文还应包含对文书效力的明确注明,即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方,清晰地写上“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保障调解结果的法律强制力。

2.为了文书的正式性与规范性,调解书末尾还需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院章,同时“书记员”也应署名,并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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